【宣布單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宣布文號】通告2011年第64號
【宣布日期】2011-10-18
2007年4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宣布2007年第30號通告,抉擇對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征收反傾銷稅。該反傾銷法子自2007年4月18日開始實施,將于2012年4月18日到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劃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大概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承可能再度產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耽誤。
自本通告宣布之日起,海內財富或代表海內財富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法子到期日60天前,
470uf 50v,
0.22uf 50v,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申請書中應包括要求舉辦期終復審的明晰暗示和終止反傾銷法子將大概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承或再度產生的充實證據。
如海內財富或代表海內財富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提出復審申請,在該反傾銷法子到期日前,商務部也未主動提倡期終復審觀測,則上述反傾銷法子于2012年4月18日起終止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信息來歷:商務部 公正商業(y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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